上海工伤护理费应该谁付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13
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如果发生工伤事件按照规定职工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的,职工一般有工伤保险,那么在上海工伤护理费应该谁付?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上海工伤护理费应该谁付

工伤职工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单位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请人护理。

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的,应当从所在省市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水平,比照同类情况办理。

2、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障碍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生活护理费随着当地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由所在省市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工伤职工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单位支付,然后经过工伤鉴定之后由工伤保险公司支付,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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