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谁高谁低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1
作者按: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不具有可比性,但在用人单位将一定的工作承包或分包给私人老板时,私人老板的雇工发生工伤这一类案件中,按照南京目前的规定,雇工既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也可以向私人老板以雇佣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此,就产生了同一起事故,工伤赔偿与人身伤害赔偿,谁高谁低的问题。

案情简介:

石某承包了某造船厂部分来料加工工作,并雇佣了21周岁的小年轻张某等十人作为工人,工资1500元/月。2006年7月11日张某在搬运角铁过程中,一根角铁没拿稳,正好砸到了张某的右小腿上。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检查,X片示:右胫腓骨骨折,后张某入住该院,并在该院行内固定手术。术后张某恢复良好,并于2006年8月10日出院,医嘱休息叁个月,专人护理,加强营养,一年后取内固定,费用大约8000元。张某想与老板协商解决,但不知道该要多少钱?咨询了几个律师,有的说,石老板作为雇主,应当对张某的受伤负责,张某与石老板属于雇佣关系,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赔偿数额。还有的律师说,张某应该去做工伤认定,造船厂属于承包经营,石老板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按照《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应当由造船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张某不知道哪个律师说得对,更重要的是他想知道哪一种能赔得更多?

律师评析:

张某可以按照民事雇佣关系向石某主张权利,也可以按照工伤向造船厂主张工伤赔偿,但两种赔偿由于适用法律、鉴定标准不同,赔偿数额相差较大。

按雇佣关系,赔偿项目及数额:

1、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30天=540元

2、误工费:1500元/月×4个月=6000元

3、护理费:900元/月×4个月=3600元

4、营养费:20元/天×30天×4个月=2400元

5、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不构成伤残,因此,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6、二次手术费8000元

以上合计20540元。

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及金额:

1、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30天×2/3=360天

2、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元/月×4个月=6000元

3、护理费:900元/月×4个月=3600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定为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500元/月×8个月=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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