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是否可以适用回避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1-0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回避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种制度,特别是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诉讼等阶段,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都要注意回避,那么劳动保障监察可不可以适用回避?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保障监察是否可以适用回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适用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就需要进行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样本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投诉人:刘××,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工作单位:xx有限公司,户口所在地:xxxxx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职务:经理

住所地: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补发投诉人自2007年6月份至2007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850元,补发拖欠投诉人自2008年1月份至2008年8月份的工资10800元,并再支付自2008年1月份至2008年8月份的一倍工资10800元;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应付金额的25%向投诉人加付补偿金。

2:要求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被扣押的工作证原件。

3:请求对被投诉人未与投诉人订立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自2007年5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升降机操作工作,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350元,另外也未上任何保险,劳动关系延续至今。但被投诉人截至2007年12月共拖欠申请人1850元工资,且自2008年1月份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分文工资。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报名考取《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就一直将证件原件扣押至今,一直未交付申请人。被投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求被投诉人补发投诉人未支付和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和退还被扣押的工作证。

此致!

xx劳动和社会保障

投诉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适用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就需要进行回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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