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造成损失的数额认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虚开发票是实际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当情况出现之后,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是怎么来规定的,这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相关法律常识。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开发票造成损失的数额认定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是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概念的一个延伸,是指国家税款被骗取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数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犯罪数额的概念有别于一般所说的涉案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涉案金额通常是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或价税合计金额。从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三项内容看,《刑法》并未将涉案金额作为决定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应当将犯罪数额与涉案金额相区别。

相关知识:虚开发票税款数额的认定

虚开税款的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是指受票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或者其他途径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既包括受票人实际获得的数额,也包括受票人本应缴而未缴纳的数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对于虚开发票的问题上对于造成的损失数额认定大家可以进行相关的了解,并且我们需要弄清楚的还有虚开发票税款数额的认定,这也是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我们来说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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