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治安处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在生活中,我们会看到身边到处都有一些公共设施,这是保障了我们每一天生活的重要设施。但是有的人会进行故意损坏,那么在法律上就会得到相应的处罚,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怎么进行治安处罚呢?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我们就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要根据治安处罚的规定进行,这也是比较重要的常识,但是我们最好是保护好公共设施才是正确的做法。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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