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加身份证号属于隐私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4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个人的隐私被曝光的情况,我们知道这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一定的伤害。那么姓名加身份证号属于隐私吗?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姓名加身份证号属于隐私吗(《民法总则》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姓名身份证号属于隐私,身份证号属于隐私对每个人来讲确实是私密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居民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43-1999〗中有关公民身份号码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二、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姓名加身份证号是属于隐私行为,如果侵犯他人隐私的话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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