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7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加上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出台,诉讼的收取标准大幅度降低,人民群众更愿意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给立法和司法都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这就要求我们法律工作者加快立法的步伐,把法条细化,以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47条首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人身自由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由侵害人给予经济赔偿,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但精神损害赔偿一词,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中没有出现过。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1993〕15号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引用了“精神损害赔偿”一词,从而基本上结束了《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司法理论界对120条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7号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诉讼主体、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的行为,它直接表现为一种非财产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其特征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精神损害行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人格权造成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后果。

(二)精神损害的意义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颁布《解释》这一立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对人身和人格价值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其意义和作用在于:

一是有利于切实保护自然人(受害人)身份和人格的合法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是有利于缓和与消除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精神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抚慰,缓和与消除其精神上、生理上的痛苦与折磨,平复其内心的创伤,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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