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签生子协议 擅引产被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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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丈夫一夜风流染上性病,伤心的妻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5月11日,经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赵某某承担抚育费,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一千元。2000年5月,陈某与赵某某结婚,次年6月生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能多赚些
律盾讯丈夫去世后,已有身孕的王-艳和婆家人签订“留后”协议,后王-艳擅自将小孩引下,被婆家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今天,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留后”协议书无效。2003年3月11日,王-艳与林-亮经人介绍相识。3月17日,王-艳与林-亮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9月25日,林-亮在搞运输途中不幸车毁人亡,此时,王-艳已怀孕六个多月。为给林-亮留下一后人,2003年11月4日,林-亮的弟弟林-明与王-艳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乙方王-艳所生孩子由林-明抚养。甲方给付乙方6800元作为营养费补偿,2003年11月4日给付1000元,剩余5800元在王-艳生下孩子后由甲方抱养时一次付清。二、该孩子日后的生活、教育等一切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甲方一直抚养到该孩子成年……。”协议签订后,王-艳收取了林-明给付的营养费1000元。2003年12月3日,王-艳在未经林-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引下。林-亮的父亲和弟弟林-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艳返还收取的营养费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6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给林-亮“留后”所签订的协议书,限制了被告王-艳依法享有的生育自由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协议,被告由此而取得的营养费1000元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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