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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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24岁的王女士初为人母,自怀孕起即至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04年8月15日,邱-女士的B超提示胎儿脐带绕颈。同年9月1日,邱-女士因身体原因而入住该院妇产科。在一系列治疗检查后,同年9月9日凌晨,邱-女士自娩一女性死胎,形态正常,脐带绕颈一圈。十月怀胎却要这样面对骨肉的别离,悲痛欲绝,2004年12月邱-女士一纸诉状将医院
案情分析:
一、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本起事故经医学会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邱-女士之胎儿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确定医院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本起事故造成死胎,使邱-女士十月怀胎欲为人母的美好愿望落空,对心灵造成的创伤是显而易见的,故对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法院可依此规定酌定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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