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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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内容摘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围绕配偶权
主题词:配偶权离因损害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目录
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
(二)、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法》应对配偶权作出具体规定
二、拓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
(一)、拓宽请求权主体范围
(二)、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
三、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四、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因素
(一)、结婚时间
(二)、侵权情况
(三)、损害后果
(四)、经济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法律界就有争鸣。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的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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