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已经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知道或者经被侵权人“提醒”后,不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侵害,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请版主们“依法”加强对论坛的管理,以免论坛吃官司;也请网友们能给予配合,发帖时尽量不要对其他人指名道姓地加以指责,但对公务人员可以例外,因为他们应当接受媒体监督,只要不是恶意攻击,就是事实上有所出入一般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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