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如何维权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3
我国的法律对于使用了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给原著作人给付一定的报酬的,那要是被侵害怎么维权呢?接下来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如何维权

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权利人需要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这里的通知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其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无法转送的要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

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断开相关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其明知或应知该内容或链接涉嫌侵权,则应当与服务对象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若该服务对象接到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并未侵犯他人著作权。该服务对象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和被断开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予以恢复,同时将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此时,权利人就不得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再次删除或者断开链接。

第二种结果发生后,权利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而来的书面证明中的服务对象的信息,对该服务对象提起侵权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文用于的含义解释如下:

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纶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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