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泄露被侵犯了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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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电视上播出的电视剧是经过授权的,但是电视剧还没有播完网络上就出现了更多的相同电视剧,那么网络的那些行为侵犯了那些权利。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电视剧泄露被侵犯了哪些权利
侵犯了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人对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是在进行巨额的投资并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完成的,确保制片者收回投资以及将影视作品用于商业运作方面的利益,是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著作权法》第48条中,明确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列举为侵权行为。泄露电视剧全集,即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必将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根据48条的规定,侵犯该种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电视台向制片人购买了该电视剧的出版发行权,以求通过播放该电视作品来获取一定的收益,然而在网上泄露电视剧未播放内容的行为,必然会导致电视台利益的损害,电视台方面也可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对于提起诉讼时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网络上的这些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的,一般不是影响特别坏的话是不会起诉处理的,但是对于这种很火的电视剧全集都被泄露了,被起诉的可能是非常大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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