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案件怎么确定管辖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3
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的案件管辖法院是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准,但是也有例外的,对于特殊侵权案件,管辖法院有特殊规则。那么,特殊侵权案件怎么确定管辖呢?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条)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0条)

(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1条)

(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

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方法、技巧和依据。

(一)管辖异议的提出的方式和时间。(民诉法38条)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案件的被告。

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2、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不同意见,可以是针对地域管辖、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二)管辖异议提出的法律后果。

受理法院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先审理有没有管辖权;如果认为异议无道理,裁定驳回。如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给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管如何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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