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打喇叭把人吓死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在开车过程中,如果需要超车或者需要提醒其他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可以开车打喇叭进行提示。有的人因为过于激动,可能出现意外情况。那么,开车打喇叭把人吓死怎么办呢?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来说,开车打喇叭,是不会把人吓死的,如果真的把人吓死的,但是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是意外事件,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行持反对态度。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一般来说,开车打喇叭,是不会把人吓死的,如果真的把人吓死的,但是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是意外事件,如果经鉴定有因果关系的,可能需要赔偿,但是不构成犯罪。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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