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维权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养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7
特殊侵权在处理也十分复杂,主要是举证责任的确认上,容易使人困惑。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需要进行举证的,如果举证不能的,可能会败诉。那么,特殊侵权维权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侵权维权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特殊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在承担举证责任上与一般侵权有着很大的区别。特殊侵权有单独的举证责任,当事人需要注意。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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