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申请有哪些审查内容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8
培育人对植物进行人工培育或者对野生植物进行开发后,植物具有新颖性、一致性等的物质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后培育人对该品种拥有权利,那么植物新品种申请有哪些审查内容?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有哪些审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二、申请人应如何提交申请文件

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申请品种权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可采取面交和通过邮局寄交两种形式,寄交的邮件必须是挂号邮件,无论是寄交还是面交,申请文件的表格和纸张不得撕破,揉皱或者折叠。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无效。

三、哪些要素构成侵犯品种权

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才构成对品种的侵权。

(一)必须具有侵害行为

就品种而言,如果有人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受权品种,该品种的特征特性与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所记载的特征特性一样,就构成了对该品种的侵权。由于侵害行为使品种权人失去了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或者由于侵害行为导致品种权人财产损失。

(二)必须是违法的侵害行为

除了有侵害行为存在外,这种侵害行为还必须是违法的。因为有的侵害行为从法律上讲并不视为侵权行为。比如,他人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某个受权品种、农民自繁自用受权品种、强制许可实施受权品种等,虽然也给品种权人造成了损失,但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侵害人必须有过错

从法律上讲,构成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侵害人必须有过错。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是明知故犯,铤而走险,构成侵权;后者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造成侵害行为,贸然行之,构成侵权。两者的主观动机虽有不同,而客观效果却是相同或者相近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对于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过失的轻重不同,应区别对待依法处理。

上述就是小编对“植物新品种申请有哪些审查内容”问题进行的解答,植物新品种申请有哪些审查内包括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等。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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