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
4.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
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
同居关系。 5.已登记
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
事实婚姻关系,或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
结婚,或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
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
重婚罪的,无论其
重婚行为是否构成
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
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
事实婚姻关系的
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
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
离婚。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贯彻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关于你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
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
结婚证,现一方提出
离婚,是作为非法
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
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
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隐瞒
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
结婚证后,一方要求
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
同居关系或
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
同居关系或
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
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