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种类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现实当中导致离婚的情况多种多样,有的是夫妻没有及时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导致感情趋于冷漠,而大部分情况是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的。那么大家知道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种类包括哪些吗?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种类包括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中妇女往往处于劣势。虽然婚姻法在许多条例上都对女性权利进行了维护,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发生了许多家庭暴力离婚的情况,而为了索要更多的赔偿建议这样的女性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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