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反悔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4-08
近几年以来,全国各地都不断的开展各类经济建设工程,而许多国家工程不可避免的会占用到大量的土地其中也包括了私人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有政府人员与私人来协商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那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反悔的处理是怎样的?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反悔怎么处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之后想要反悔是不会得到法律允许和承认的,因为对于拆迁安置协议而言,想要出现可以撤销以及无效的情形是几乎不可能的, 当然如果出现了类似情形建议及时联系律师,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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