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有孩子的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话那么对孩子就必须决定交由其中一方进行抚养,而另一方在支付抚养费的同时将只会拥有探望权,而为了防止探望孩子的时候发生纠纷与矛盾,法律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规定,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规定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包含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为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4、探望权的恢复,即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目前子女探望权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6、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父母来说担心自己的孩子是非常正常的行为,而只要所做行为对孩子的身心成长没有危害性那么在探望的时候法律当中的规定并没有对太多的行为进行禁止,如果遇到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另一方进行探望的情况,可以咨询律师帮忙进行调解,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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