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法定理由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29
生存繁衍是每个生物的本能,因此对于后代的保护以及抚养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希望和源泉,在我国日益增加的离婚案件当中,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议一直以来都是重中之重。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还可以行使自己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也有可能被终止,那么,中止探望权法定理由有哪些?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

中止探望权法定理由有哪些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上就是我国和中止探望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中止探望权具体有哪些法定理由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如果对于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去咨询更专业的律师或者相关法律部门。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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