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应该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0
监护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如果要变更监护人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监护人需要积极履行自己监督和保护的职责,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不服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应该怎么确定管辖法院?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变更监护人?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的资格;或者,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依照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不服监护权变更的,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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