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然人的法定财产日益增加,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因继承引发的纠纷冲突逐渐增多,情形况也越来越复杂。此次的民法典在继承编有哪些新的变化吗?跟着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甥侄被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调整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1)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民法典》中,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位: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还规定了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有近亲属,在核心家庭成员全部离世后,因为其余亲属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法取得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便可能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而为了保证被继承人的权益受到最大保护,《民法典》在编纂时考虑到我国独生子女家庭较多的现状,将被继承人的甥侄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基于人道主义,民法典直接将胎儿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相信大家看了以上的内容,都已经对民法典中的继承编有了一定的了解,相信这些变化,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如果你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