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形式以及法定撤销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在合同中赠与合同是常见的一种,但是赠与合同也有自身的形式,很多人对于赠与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并不清楚。当出现一些情况之后想要撤销赠与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又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优点是简便易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尤其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特点,法律又允许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那么对赠与人就更难有约束力了,因此,口头形式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还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因此,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只要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就对赠与人产生法律上的强制赠与性,即合同公证后,如果赠与人反悔,不愿交付财产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受赠人可依法要求赠与人交付。

(4)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殊的赠与财产,比如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法定撤销是怎么规定的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属无疑,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此情形和第一种情形一起构成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忘恩负义行为”。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

因此,在赠与合同中一共有四种形式以及三种撤销的法律规定,这对于大家来说需要了解清楚。并且赠与的当事人更是需要了解清楚,才能选择以哪一种方式进行赠与,希望大家能有清楚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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