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什么条件下可交换及赠与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赠予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承认的,赠予的财产应当在一定的时候对其进行进行备案,并且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那么,什么时候可以交换以及赠予呢?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赠予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已购公房什么条件下可交换及赠与

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 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房什么条件下不可买卖

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数量(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但是已购公房在下列情形下不可买卖:

1 、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未经单位同意或未由标准价改为成本价的房屋;

2 、央产房未经央产权单位备案同意出售的;

3 、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中一人不同意出售的

5 、房屋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

6 、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

7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购买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8 、乡产权房屋;

9 、军产;

10 、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已购公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是可以进行赠与的。如果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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