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北京市工商局揭示了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大量不平等条款。“12315”负责人首次表示,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的说法属于违法行为。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条款主要集中在4类投诉中,其中对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的投诉位居榜首,其次是对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

北京市工商局揭示了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大量不平等条款。“12315”负责人首次表示,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的说法属于违法行为。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条款主要集中在4类投诉中,其中对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的投诉位居榜首,其次是对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投诉,第三是对商品房、家装、家具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品的投诉,第四是对旅游、中介等服务行业的投诉。“12315”投诉中心主任贾*池表示,不平等条款存在的原因是商家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表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在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而减轻自己的义务;在消费者选择争议的解决途径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只规定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而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其他解决途径的权利;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的制裁。目前在店堂告示中常有“某某企业对此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已违反了《合同法》,是在为合同拟定方免责。

上海市消协提醒市民:最终解释权≠最终裁定权

各种促销活动中,主办者总不忘说一句“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可“最终解释权”非“最终裁定权”,市消费者协会日前提醒市民,如果商家的“最终解释”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说“不”。

近期,市消协受理了多起相关投诉。吴小姐准备拍一套艺术照,付定金的时候,她让影楼接待小姐详细列出了所有服务项目。可拍摄完毕后,吴小姐还是与影楼产生了纠纷:虽然双方约定了内页的数量,可接待小姐所指的一页是正反两面,而拍摄处负责人却解释一面就是一页。吴小姐与影楼争论,对方指着宣传单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令吴小姐哭笑不得。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对于牵涉到消费者利益的宣传条文,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将条文的具体内容讲述清楚,并尽量不要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双方发生纠纷,“最终解释权”只是为商家保留了一个解释的机会,并不意味着对条文的最终裁定。任何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解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无权利用“最终解释权”推卸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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