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是什么其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0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投资这一词对我们来讲并不陌生,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投资。那么对于私募基金,是相较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其投资对象一般为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那么,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是什么,其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是什么?

私募基金法律本质是信托。基金与信托的意义有某些类似,都含有“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管理和运用”之意。因此,二者在使用上经常互相代替,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信托是基金存在的基础,基金仅仅是基于信托而产生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比基金使用范围更广泛,目的与表现形式更多样。

二、私募基金公司的性质

1、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2、私募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fundof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trustoftrust(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3、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综上所诉就是律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有关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是什么以及其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的一些相关资料,通过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知道私募基金是与信托相似的,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差别,其中的区别就是这两个机构的适用范围不一样,信托的适用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广,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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