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招标结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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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在进行招标的时候,我们需要知道最后的结果。那么对于不服招标结果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这对于大家来说是很重要的内容,才能处理好相关的问题。对于这点,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服招标结果怎么办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以上规定,未中标人可以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中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一点。在实际中我们需要有更加清楚的了解,才能在不服招标结果的时候知道怎么办,对于自己的利益也有好处。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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