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三方当事人和三方关系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6
民商事代理活动和其他活动的重大区别,就在于有没有三方当事人和三方关系的存在。由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行为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只要证明评标活动存在三方当事人和三方关系,评标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法定代理关系。

我们试着来分析一下。

评标时,在招标人没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招标人交给专家一个任务,负责评审投标人的标书,而评标委员会接受了这个任务,并运用自己的学识和技能来完成这个任务,评审结束后,领取相应的报酬。

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整个评标活动只在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两个当事人之间完成,没有第三方当事人的存在。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的法律行为。因此,虽然评标结果会对投标人产生重大影响,但这只能表明投标人是这个评标行为的利益相关方,而不能表明投标人是评标活动中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评标行为不是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实施。这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是有区别的。基于同样的理由,由于没有三方当事人的存在,三方关系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评标行为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结构,与代理行为和代理关系的结构特征,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