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年限如何计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在我们帮我们的公司,企业进行相应的工作的时候,这些行为都是我们和企业的劳动关系也是在我们身上所发生的劳动行为,那么,在我国法律体制的规定之下,对于一些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发生的时候,我们的补偿性的金额年限怎么计算?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解答疑惑,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年限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的具体区别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面两个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其一,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其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这种约定终止条件既可以是原则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可以是具体列举式的,比如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解散等有一方丧失主体资格的情况发生。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所以说,在劳动关系结束的时候,如果不是我们提前终止的或者合同期满之后终止的劳动关系,其他情况我们都是可以进行相应的补偿金的领取的,所以说我们也应该进行相应的领取,维护好我们自身的权益。律盾小编为您精心收集以上内容,如以上内容不能解决困难,也欢迎宁咨询律盾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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