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经济补偿金后,能不能再次追偿加班费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延长劳动者上班时间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而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是不支付加班费的,那么发经济补偿金后,可不可以再次追偿加班费?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发经济补偿金后,能不能再次追偿加班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补偿与加班费是独立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没有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再次追偿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加班工资该怎么给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补偿与加班费是独立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没有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再次追偿加班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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