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新进一家公司,从事一份新工作,在成为正式员工前,往往会先进入试用期。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很重要。那么,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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