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融资的不同方式以及其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3
应收债权一般指应收账款。以应收债权换取生产用设备,属于非货币交易的范畴。下面律盾小编来为你解答有关应收债权融资的不同方式与会计上的账务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的等,会计事项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所以,企业应定期支付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本息,并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例1]A企业于2017年6月1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A企业考虑到B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只是暂时性的,将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所以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2017年9月1日,A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并且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2017年10月18,A企业以此项应收债权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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