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担保与反担保诉讼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在法庭上面,对于担保一词是我们经常听说的。但是担保是分为本担保诉讼和反担保诉讼。那么二者之间又有一些什么区别呢?对于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以下就是律盾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本担保与反担保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反担保和本担保诉讼的区别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

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债务人

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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