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反担保被执行成立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1
在法院执行涉嫌担保的案件中,为了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立了质押反担保。那么,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质押反担保被执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怎么申请执行反担保呢?相信很多人是不清楚的,针对这些问题,律盾小编整理了有关反担保的法律知识,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进行解答,请阅读下面的文

一、质押反担保被执行成立的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如何提出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

执行担保应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暂时困难,以致当前缺乏偿还能力,或者立即执行会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

2、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证

由上文可知,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四点: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时、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办理。除了反担保成立条件的内容,上文中还介绍了如何提出执行担保,即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暂时困难,以致当前缺乏偿还能力,或者立即执行会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证的。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律盾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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