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6
留置权这个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陌生的,要成立留置权,要求留置权人先占有了留置物,并且存在牵连关系。那么,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是怎么样的

牵连关系是指留置担保中,债权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间存在牵连关系,这是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之一。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所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于绝对,对债务人利益则限制过强。债权人能否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以债权同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有牵连关系为必要。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时,才能成立留置权。因此,我国民法上的留置权成立之牵连关系,直接体现为债权和留置物的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关系。

留置权的成立:

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有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当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时候,留置权具有最优先的效力。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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