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的留置权有什么不同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09
在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商事活动与民事活动中留置权都是保护自身切身利益的权利,虽然都有留置权的字眼,但它们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权利,大家不能简单的将它们归为一类。那么,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的留置权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的留置权有什么不同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关系都视为存在牵连关系,只要该动产是债权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因为商人之间的相互交易非常频繁且常常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断发生消灭,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精确地且逐一地证明每次交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存在个别牵连关系,非常困难。为了加强商业交易中的信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故扩大了牵连关系的范围,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定。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则民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买卖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必要。最后,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国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故而于债务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特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置权中最重要的当属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它们依据不同的法律定义而确定,前者适用于民事法则,而后者则适用于商业法则。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与债务人必须是商人,而民事法则并没有相关限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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