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8
留置权是担保债权的一种行为,对于债务人来说,可以先将一些物品抵押给留置权人,这样在以后如果不能还债的话就会将担保物抵押出去抵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律盾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留置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吗?

不是的,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所以留置权不是约定的担保特权,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并不是为了那些担保物,而是一种权利的实现,留置权并不是约定的权利,而是法定的权利,当债务人已经返还了自己的义务,留置权人就不能行使自己的留置权了,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律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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