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1
有时候我们在债务中会增加一个担保内容,如果在债权期满以后债务人还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对担保的物进行留置。在承揽合同中有时候也会遇到这种现象,那么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律盾的小编为您解答。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根据本法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定做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项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承揽人怎样行使留置权呢?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留置权。付款期限届满时,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做人在2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做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项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做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做人应付款额的,归定做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交付。”同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律盾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的相关知识。承揽合同中如委托人违约了,承揽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律盾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将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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