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行使权力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4
在有些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相关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合法占有或者留置债务人的一些动产,当然这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留置权的行驶有哪些条件呢?接下来和律盾小编一起了解。

留置权人行使权力的条件是什么

一、留置权如何实现

1、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二、留置权人行使权力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已为通知。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宽限期未作约定的,在留置权产生之后,留置权人应当将已经留置其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通知债务人。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宽限期作出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担保法》第87条规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对留置物实行变价。

2、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的,留置权将有可能归于消灭。因此,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以持续占有留置物为必要。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仅得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倘若债务人处置了留置物,如将留置物转让或者赠与给第三人,债权人不得对该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更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留置物。

3、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只有宽限期届满债务人债权人才有权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如果宽限期尚未届满,留置权人只能持续占有留置物,而不能对留置物实行变价。

4、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形。

留置权是有两种类型的,一种是债权性留置权,另一种就是物权性留置权,但是他们不能作为担保性的物权,而且行驶也具有一些硬性的条件。以上就是关于留置权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此还有疑问,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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