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保管费能否扣押保管物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29
我们有时候需要对事物进行保管,对于这种情况也需要给足一定的保管费。但是有的委托人在进行保管的时候没有给保管费,那么保管人是否可以扣押保管物呢?对于这个问题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给保管费能否扣押保管物

不给保管费是可以扣押保管物的,这一扣押是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构成条件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寄存人什么时候才可以领取保管物

根据《合同法》第376条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物领取的规定,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时间为:

1、保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寄存人寄存物品的需求,满足随时取回物品的需求。本条第1款规定了寄存人的这一权利。即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在现实生活中,保管只是物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短暂停留。一般来说,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不是没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促使该保管行为尽快完结。

3、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有约定的,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特别的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没有缴纳保管费的情况保管人可以扣押当事人的保管物品,这一扣押是在行使留置权。因此大家还需要了解清楚留置权的构成条件,以免造成损失。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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