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财产是否可以随意变卖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标的物进行留置,这就是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人需要妥善保管留置物,那么,留置财产是否可以随意变卖?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置财产是否可以随意变卖

留置财产不可以随意变卖。《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如何实现留置权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于法定条件下得将留置物变价或取得其所有权,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留置的财产,在留置期间,是不能随意买卖的,如果过了留置期,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权的,留置权人可以将其进行买卖,实现留置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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