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欠债企业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生活中如果企业再有欠债的时候,如果有留置的财产,那么当欠债无法偿还的时候,那么就会用留置的财产来偿还,而且,企业也是可以留置欠债企业财产的,那么接下来律盾小编就为你讲解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留置欠债企业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行使的必备条件有:

1、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

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后,对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作了一定的变动。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不再受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限制,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同样可以行使。企业之间留置亦不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企业能否留置欠债企业财产

各国民法都对留置权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73条规定,

(1)除由债务关系得出不同结果外,债务人基于其义务所依据的同一个法律关系,享有对债权人的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所欠的给付,直到其应得的给付被履行为止;

(2)有义务返还标的的人,因在该标的上支出费用或者因该标的对其造成的损害而享有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的,享有同样的权利,但其以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取得该标的的除外。《日本民法典》第295条第1款规定,他人物的占有人,就该物产生债权时,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物,但债权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法学家也对留置权下了种种定义,对其内涵进行了描述: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者,谓债权人占有其债务人之动产,而且有法定之要件者,于受清偿前,得留置其动产之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他人的物的占有者在持有其物而产生债权的情况下,在其债权得到清偿前可以留置其物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际上,由于立法上留置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不同,在概念表述上也有差异,但它们的共同之处是: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可留置该财产的权利。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式。正如我国《担保法》所言:"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发生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根据法律出版社《物权法立法背景和观点全集》的说法。

我们已经知道了在法律上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流动的资产,并且有权利享受该动产的赔偿,从之前的法律中,我们也知道了留置财产和债权是属于同一用法律关系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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