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证责任需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5
质押担保也属于担保行为中的一种,法律对此是承认的,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那么,在承担这种责任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的交付。质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

(二)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如有约定,也是无效。

定金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以该款项的获得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式。对于定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明确约定所交款项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证金”、“押金”之类。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取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债权金额20%,定金条款在定金交付后生效。

二、多人保证的责任承担范围

多人保证,即存在数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每个保证人需要承担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存在多人保证时,保证责任如何分担要看保证人债权人有无约定,没有共同约定的,都视为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以向任一保证人要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保证责任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承担保证责任需注意事项有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并且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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