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证人追偿权的几点思考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6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一、保证人追偿权成立要件及其行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行使追偿权。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须充分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因此,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这种情形我们可以看成是保证关系的消灭,产生债权移转的情形,也可以视为保证行为,取得追偿权。

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但实践中也会出现如下情形,保证人关于清偿担保债权的财产在履行过程意外损毁灭失;保证人因不知债务人已为清偿而向债权人重复清偿,其清偿行为与被保证债务的消灭也无联系,或反之,保证人已代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但债务人不知道又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等情形,此时保证人的追偿权又该如何认定呢?第一种情形下,原则上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被保证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的债务尚未消灭,保证人的损失只有在保证人债务人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形下,依委托法律制度规定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第二种情形应视债务人在清偿后是否怠于通知保证人已为清偿,因债务人有未能及时通知之过错存在,保证人有追偿权;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但如存在怠于通知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再为履行,保证人虽因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其行为不是使保证债务消灭的原因,则可能丧失追偿权,只能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受领请求权。

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二、共同保证保证人的求偿权问题。

1、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只应就其保证责任份额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如果保证人履行的债务大于其应承担的保证债务数额,其大于部分不得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2、如果各共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有权就该债务对保证人的均等份额向主债务人求偿,剩余部分则向其他保证人求偿,其他保证人对该剩余部分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体现了保证人追偿权效力及于其他担保人。另外,保证人放弃追偿权的,视为对债务人的赠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