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 在公告通知的清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经)复〔1988〕46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在公告通知的清理期限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否可视为债权人放弃该请求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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