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人有什么责任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在保证合同订立之后,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不以其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为前提。

保证人的破产案件为法院受理后,债务已到期时,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其追偿。对未能从保证人处受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如仍不能从债务人处得到偿还,则要自行承担选择交易对象和保证人不当的风险损失。

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则涉及到先诉抗辩权的处理问题。《担保法》对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应否取消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未作规定。有的学者主张,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被申请破产,债权人仍应先向主债务人请求清偿,不能直接将其债权列入破产债权,仍应维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1但是,如维持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求偿(债务已到期时),或待债务到期后先向债务人求偿(债务未到期时),然后再向保证人求偿,便可能出现向保证人求偿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的情况,无异于变相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有学者提出为保障交易公平,实现权利设置本意,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非限制债权人的受偿权利。2笔者认为为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在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时,应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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