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有时效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7
保证人是跟担保人一样在处理相关事件的时候帮助我们进行事件处理的一群人,但是有关这种人群一般都是有时效限制的,那么关于这样的连带保证人是否也有相关时效呢?下面就有律盾小编来为大家解决一下相关知识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与担保期间有什么关系

连带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个期间届满之日,称为担保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一、连带责任担保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二、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来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之内债权人可让连带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多了解诶相关知识了,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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