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6
除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种法定的基本类型外,从其他角度来解析,共同保证还应有其他诸多种类的划分,且各种类别或形态的共同保证得发生交叉、竞合,以致形成各种复杂的结构形态。而这点,恰恰是经常被人们忽视的问题。

(一)共同缔约的共同保证与分别缔约的共同保证

数个保证人为担保同一债务,可以共同与债权人缔结保证合同,也可以分别缔结保证合同(《适用国担保法的解释》第19条第1款)。分别缔结保证合同,既可以分别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限额,也可以分别约定为全额保证,或者于未约定保证份额时依法推定为全额保证;共同缔结保证合同,虽多为全额共同保证,但也不妨碍数保证人债权人约定仅在同一债务份额内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或者约定各保证人分别担保不同的债务份额。故此,共同缔约与分别缔约所成立的共同保证,均可以是限额共同保证或全额共同保证,也均可为按份共同保证或连带共同保证

(二)意定共同保证与法定共同保证

以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有无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共同保证可作此分类。数个保证人共同缔结保证合同的,肯定有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故必然为意定共同保证。分别缔结保证合同的,数个保证人之间也未必无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联系,有此意思联系的,也属于意定共同保证。数个保证人分别缔结保证合同且无共同成立保证的意思联系,而依法确认其共同保证关系的,为法定共同保证。但应注意的是,由于保证份额的约定情况可能不同,因此法定共同保证并不等同于全额共同保证,也不等同于连带共同保证。意定共同保证与法定共同保证,均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证或者连带共同保证

三)限额共同保证与全额共同保证

依数个保证人之保证份额情况,可作此分类。数个保证人于共同订立或分别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可以约定担保同一债务的全部而成立全额共同保证,也可以于未约定保证限额时依法推定为全额共同保证。全额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无分别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而任何一个保证人也均有此义务,因而无论数个保证人对其连带关系有无约定,均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如果各保证人仅对同一债务的某一份额或不同份额提供保证的,则成立限额共同保证。这里所谓的限额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既有联系也有一定的差别:在限额共同保证中,若数保证人分别担保债务的不同部分,保证人之间无连带关系的,成立的是“限额按份共同保证”;而若数保证人共同保证主债务的相同部分(如两个保证人于共同缔结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共同保证1000万元债务中的500万,而不是各分别保证500万),则于此限额内发生数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所成立的应是“限额的连带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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